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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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冷下来

添加时间:2021年4月6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法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婚姻法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中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


  家庭暴力虽说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看似习以为常的现象,并且被认为是“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方法”,但是,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随着人们人权观念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家庭暴力背后家庭关系中权力控制关系的揭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来。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国立法机关在法学、社会学、妇女学界和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出台了,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冷下来

目前,在媒体上广为炒作或议论的一种所谓的新型家庭暴力,这就是“家庭冷暴力”。什么是“家庭冷暴力”至今无法找到一个统一和权威性的定义。

具有代表的提法或描述有这样几种:1、“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 。2、“家庭冷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身体伤害的暴力现象不同,多集中在精神和言语等方面。包括言语上的漫骂攻击,精神上的漠不关心,和性生活的冷落拒绝。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对个人财产的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等 。

此外,还有一个案例,也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冷暴力,并反映出一些不同认识和看法。其案例是:李某是经人介绍和丈夫王某认识的,王某在机关工作,李某也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婚后不久,丈夫王某便以和李某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为由,搞起“婚外情”,长期不回家,即使回家也不与妻子李某说话,后来干脆与妻子分床而卧。这种状况 一直维持到孩子10周岁。尽管这样,李某都没有想到用法律解决婚姻问题,甚至当“第三者”发短信给李某,要求她从婚姻中退出时,李某仍然没有离婚的想法。 有关学者在评述这一案例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让许多妇女“痛在心里口难开”。李某的丈夫长期不与其说话,不尽丈夫的义务,并公然与“第三者”交往,在精神上对李某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但李某竟然忍受了十几年,不能不令人叹息。 家庭暴力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广大妇女可充分利用、等法律来维权,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 。


从上述各种观点和案例中,对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和可归纳如下:不说话或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不接触或疏远;漠不关心对方;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用语言辱骂或威胁对方;分居;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对财产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与第三者同居;等等。同时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我们是不赞成“家庭冷暴力”提法的。暴力的基本含义,就是武力的意思,是一种粗鲁、野蛮的武力行为。对“暴力”解释为“强制的力量;武力”。其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实施强制力或武力行为。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所谓冷暴力,就是凉对方、冷对方。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不理不睬。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把这些不动手或只动口的行为,也称之为暴力,显然是不准确的。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是暴力。什么冷暴力,实际上就是伪暴力、假暴力、非暴力。


由于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视听,制造司法混乱,削弱反暴力的立法价值,损害妇女权益的保护,可谓有百害而无一益。


一、“家庭冷暴力”提法,容易混淆视听


“家庭冷暴力”把所有的感情不和或感情上的不友善现象都视为暴力,实际上否认了现行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可想而知,如果把不说话、不接触、漠不关心、懒于做家务、语言攻击、拒绝同居等都作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泛暴力现象。那么,现行立法中的家庭暴力,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了。其结果只能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


二、“家庭冷暴力”突显了妇女的主体地位,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其主体是不分体力的强弱,不分男女老幼,即不分弱势与强势的,即弱势人群都可以实施。这样弱势人群也都成为被反的对象了。而法律设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人群,而冷暴力的提法,则成为反弱势人群自身。


大家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使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人。因为妇女一般无法使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往往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手段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性生活等。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为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使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对付我,我就用“热暴力”即武力对付你。结果是双方都使用了暴力,双方相等,甚至狡猾的男方还会认为是女方先使用暴力,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因而,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严重不利。


三、冷暴力的提法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由于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因而,目前对冷暴力的认识和看法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根据目前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看法,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造成下列司法混乱: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我国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如构成法定暴力,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离婚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而所谓冷暴力是不能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丈夫王某案例时,就混淆许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有的把这些严重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必然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


3、混淆与虐待、遗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实际上是虐待、遗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对这些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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