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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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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不想坐牢怎么办 重婚罪判决范本2018

添加时间:2021年4月6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重婚罪不想坐牢怎么办

  每个人都可能会经历一段比较困难的日子,这时外界的诱惑很容易吸引人们。对于婚姻来说,夫妻双方首先应遵循的就是互相信任,且坚定不移的信念。生活中我们仍然会看到一些让人失望的离婚案件,那么重婚罪不想坐牢怎么办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重婚罪不想坐牢怎么办

  如果不想坐牢,应该尽快的去法院与原来的配偶进行诉讼离婚,尽可能减轻自己的,如果不想坐牢,可以争取缓刑。如果犯了重婚罪,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申请缓刑的。或者说如果有其他情况不宜坐牢的,比如身体有病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等,这样就可以不用坐牢。

  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缓刑,首先对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进行缓刑。还有可以缓刑的有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以后没有再犯罪的,犯罪人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都可以申请缓刑。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下包括事实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育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三、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婚罪不想坐牢怎么办的相关资料。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且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是十分可耻的,在此奉劝大家不要被一时的诱惑冲昏了头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重婚罪判决范本2018

  重婚罪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对于遇到重婚罪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之后经过开庭,法院会进行判决,同时下达一份重婚罪判决书,那么重婚罪判决范本2018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

  重婚罪判决书范文2018

  凤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逮捕,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依法释放。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姗、刘彦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某,同年12月17日,两人在浙江省临安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18日生育一男孩。2010年年初,被告人龙某某同周某某返回被告人龙某某娘家凤凰县山江镇探亲。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向其父亲表示周某某好赌,且经常对其进行殴打,不愿再跟随其共同生活,但被其父亲劝阻。不久后,被告人龙某某同周某某返回浙江省临安市,在吉首市火车站准备搭乘火车时,被告人龙某某逃脱,自此再未与周某某联系。同年,被告人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某,后与吴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在凤凰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周某某多次寻找被告人龙某某未果,后得知被告人龙某某与他人结婚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质证,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羁押证明、凤凰县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与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再与吴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局矫正中心进行社会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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