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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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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婚姻与工作的关系证明怎么写

添加时间:2021年4月4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的,必须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也要登记,如果父母子女之间是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的,那么

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三、关于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上面的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知识。综上,养父母子女之间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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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工作的关系证明怎么写

婚姻关系证明又叫做婚姻状况证明。是一个人结婚与否的事实婚姻情况的证明,由机关开具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婚姻与工作的关系证明怎么写下面,就整理了与婚姻与工作的关系证明有关的内容,跟着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婚姻关系证明

当事人姓名某某某,性别男/女,出生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户口所在地某某地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查阅后婚姻登记机构从某年某月至今的结婚登记档案,并且没有发现当事人有不符合未婚登记的记录。

这份证明可以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构所辖范围内当前没有结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某年某月某日

二、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提示:婚姻与工作的关系证明怎么写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证明的格式一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和身份证号;最后由机关盖章,写明日期才具有法律效应。有任何关于未婚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写的问题,欢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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