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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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例】丈夫与第三者签定婚姻保证协议 妻子怒讨赔偿 离婚后妻子能否要求前夫赔偿

添加时间:2021年4月4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纠纷案例】丈夫与第三者签定婚姻保证协议 妻子怒讨赔偿

闪电式结婚埋下隐患 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于同年12月闪电结婚。第二年的12月,汪某生下儿子小凡,汪某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



  闪电式结婚埋下隐患


  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于同年12月闪电结婚。第二年的12月,汪某生下儿子小凡,汪某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工作,李某为了承担家庭的重担,一人打了两份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夫妻俩因为日益增加的经济和家务负担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汪某觉得丈夫不再关心自己和孩子,丈夫则认为妻子有意疏远自己,夫妻关系有所恶化。


  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


  去年5月,汪某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16日,汪某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某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只好叫来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丈夫仍不开门,汪某即拨打了110求助。当警察强行打开门后,汪某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家中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子共同签名的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保证协议。


  法庭怒讨千元赔偿金


  汪某手持这份丈夫与别人的内容详实而又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对家庭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今年8月,汪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并要求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损害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某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和邻居的证言。被告则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汪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准许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已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判决儿子小凡由汪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离婚后妻子能否要求前夫赔偿

案例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戚离婚



  案例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戚离婚,戚未同意。元旦过后,郝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戚抚养。前几天戚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她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戚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戚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戚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郝某给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戚女士的丈夫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的,那么,戚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项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戚女士与郝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戚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戚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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