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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本条款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保障。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男娶女嫁”是我国沿袭几千年的习俗。在旧中国,男到女家被称为“入赘”,受到人们的歧视,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因此,本条立法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男婚女嫁、妻从夫居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有助于改变旧的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
该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一些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改变“养儿防老”的旧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生育观,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男方或女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仍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与其配偶地位平等,与配偶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与自己的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承担对生父母的。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强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的介绍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计划生育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义务主体完整性
计划生育必须同破除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紧密结合
计划生育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要求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被骗与有精神病的丈夫结婚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被骗与有精神病的丈夫结婚,离婚时不能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下列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丈夫隐瞒自己有精神病之事,如果该精神病符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而且能证明在结婚前就患有了,并且婚后没有治愈,妻子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