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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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吗 感情不和离婚养老金能否进行分割

添加时间:2021年4月6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可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吗

夫妻闹离婚,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近来引发各地不少法院的判决争议。昨日,市中级法院判处了一起为分割住房公积金和讨回结婚而争执的典型民事官司。

萧-玉与肖-川于2004年12月28日结婚。2006年,肖-川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3月23日,萧-玉向同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川离婚。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肖-川同意与萧-玉离婚,但他同时拿出三张借条,试图证实夫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债务有4.2万元。萧-玉却辩说二人之前并无共同债务,理由很简单——“借条上的借款人并非夫妻二人”。肖-川要求萧-玉返还结婚时的部分彩礼1.76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准予离婚。方面,肖-川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为便于存取款项,这笔公积金归肖-川所有,由肖-川支付萧-玉一半公积金总额即8300余元。至于肖-川提出萧*应共同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2万元,因肖-川提供的借条上体现的借款人为“叶*喜”,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肖-川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仅为1万元左右,婚前的公积金应归他本人所有。结婚时,肖-川送往萧*家的彩礼有3.76万元,金额较大,购买完嫁妆后,萧-玉未按当地风俗返还部分彩礼,导致肖-川家庭生活困难,因此请求返还1.76万元。萧-玉认为:肖-川婚前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仅为5900余元,双方婚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6000余元。这16000余元双方应该平分。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因此,肖-川与萧-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万元应予以平均分割,但肖-川婚前名下的公积金归肖-川所有。关于肖-川要求萧-玉返还的彩礼1.76万元,因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萧-玉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

感情不和离婚养老金能否进行分割

张-军、王-芳于2002年1月1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9月,张-军到北京工作,两人就一直分居生活。后来,王-芳因病住院治疗,张-军也没回家照顾王-芳。

既然双方感情淡薄,张-军于2005年12月1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王-芳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军、王-芳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矛盾,长时间分居,且王-芳在患病期间,张-军也未尽到照顾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二人离婚,并对二人现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王-芳并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王-芳称,她和张-军还有部分财产未依法分割,张-军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也应进行分割。张-军则认为,王-芳的上诉没有道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王-芳上诉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遂重新作出判决,支持了王-芳关于分割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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