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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划拨规定有哪些 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产转让划拨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绝大部分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下房产转让划拨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上文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转让划拨规定的相关知识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绝大部分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目前个人的划拨土地一般是指经济适用房一类的房产。







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

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认购人除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能要求差价赔偿吗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大量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房屋交易中,在实践中认购书称谓繁多,如:认购意向书、订购房屋协议、购房订购单等。签订认购书后



  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认购人除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能要求差价赔偿吗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大量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房屋交易中,在实践中认购书称谓繁多,如:认购意向书、订购房屋协议、购房订购单等。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通常会向买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但买房人无权要求赔偿差价。


  还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下述内容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人即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民事,此时开发商承担民事的范围包括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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