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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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办婚姻 什么是结婚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0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包办婚姻 什么是结婚双方完全自愿

其实在解放之前包办婚姻都还普遍存在,但这样严重剥夺了当事人对婚姻的选择权,新中国成立中之后,我国就开始逐渐的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了。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什么是包办婚姻呢当前的《婚姻法》要求男女结婚需要双方自愿,那这里的双方自愿又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结婚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完全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基于婚姻自由、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均将男女双方的合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规定表明,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结合的首要条件,法律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尽管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此,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婚姻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相互吻合的自由意志。双方完全自愿由两个相互区别的因素组成:其一是“意识因素”,或称“智力因素”,即结婚行为必须是自觉行为,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因此,神志不清时的意思表示和结婚行为为可撤销行为。其二是“意志因素”,即结婚必须是自愿行为,因此,在遭受胁迫时的意思表示和结婚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双方完全自愿具有以下特征:

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于结婚合意的条件被视为“无条件”或者说无效力。

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人身性的,即是结婚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产生于胁迫、欺诈、错误等。

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当时的”,即结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婚姻缔结时作出的。

二、什么是包办婚姻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婚再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封建思想的残余,尽管已不是主流,但其社会危害后果却相当严重,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因此,婚姻法明令予以禁止。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相信大家更能够体会到为什么我们要禁止这样的情况。而要是父母采用暴力行为干涉子女婚姻,或者子女采用暴力手段干涉父母婚姻的话,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对于结婚证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婚姻状况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婚姻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上,还需要由司法机关对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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