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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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看“啃老族”购房离婚如何解决?离婚讨要“分手费 ” 法院判决不支持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8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3案例看“啃老族”购房离婚如何解决?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大家关心最多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大家关心最多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情况1


  父母在孩子婚前为其全资购房离婚怎么分


  案例:


  王刚和小丽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个人即将谈婚论嫁时,王刚的父亲全款买了一套房产给儿子结婚用。


  2009年两人闹离婚,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


  王刚认为房子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小丽没有出一分钱,房子跟小丽没关系;而小丽则认为,既然公公当初买房就是为了两人结婚用的,这套房子就理所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


  两人为此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属于王刚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刚一个人所有。


  情况2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小两口能否利益均沾


  案例:


  张京和李佳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小两口看中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张京的父亲张大元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颇为雄厚,他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这套房。


  2008年,张京和李佳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张大元担心一旦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房产价值的一半。


  2009年8月,张大元将儿子和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张大元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而且还在法庭中出示了张京给自己打的借条。庭审中,张京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李佳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元和张京是父子关系,张京向张大元出具欠条,未有李佳签字确认,此笔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大元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大元的诉讼请求。


  情况3


  父母首付小两口还贷谁该多分


  案例:


  2006年,恋爱两年的钱玲和邢波开始筹备婚礼,两人准备买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邢波的父亲为儿子买房出了20万元。房子装修完毕后,小两口入住,并一起还房贷。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钱玲要求分走房屋财产的一半。但是邢波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父亲出的,而且婚后他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房子不能平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人一致认为现在房屋值14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邢波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邢波给付钱玲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大家关心最多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




  法官解析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既遵循了善良风俗,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


  另外,;父母付首付,小两口还贷款;,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流行做法,但如今年轻人;闪婚闪离;如同家常便饭,这无疑让父母们担心,一旦日后婚姻告急,自己积攒的;血汗钱;是否就归了;外人;。根据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的首付按照赠与的时间认定赠与的对象,即婚前赠与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价值的其余部分扣除贷款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法官提示


  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麻烦。尽管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下财产公证。但是,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柄婚姻生活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些人心理上不容易接受,给婚姻生活带来阴影。所以不管是父母还是夫妻双方,为了日后家庭生活的幸福也一定要慎重去做财产公证,避免导致;解了远忧却添了近愁;。









离婚讨要“分手费 ” 法院判决不支持

怀远一男子在离婚诉讼中居然无端要求妻子补偿20000元,方才同意离婚。近日,怀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对该男子讨要分手费的抗辩不予支持。 陈女士与李某于2004年10月相识,短



  怀远一男子在离婚诉讼中居然无端要求妻子补偿20000元,方才同意离婚。近日,怀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对该男子讨要;分手费;的抗辩不予支持。


  陈女士与李某于2004年10月相识,短短1个月后就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一年后双方分居。陈女士在2007年1月24日提出过与李某离婚,法院当时未予支持。陈女士又与2008年12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他为原告陈女士治病等花费了四、五万元,要求陈女士给他两万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治病等花费四、五万元,要求原告给付两万元作为离婚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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