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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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条件是怎样 最新婚姻法无效结婚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8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禁止结婚的条件是怎样

  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是否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的积极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那么,禁止结婚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一起了解一下结婚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婚姻成立要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必备要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三、禁止要件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患性病未治愈的;


  重症精神病;


  先天痴呆症;


  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禁止重婚禁止近亲属结婚以及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相信通过水行数文章的讲述,大家对于禁止结婚的条件是怎样的有了一定的了解,存在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向咨询。







最新婚姻法无效结婚条件有哪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那么,最新婚姻法无效结婚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和一起了解一下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吧。



  一、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




  二、最新婚姻法无效结婚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应当自始无效。


  2、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就可能归于无效。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相信大家对最新婚姻法无效结婚条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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