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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理由之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4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法定理由之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考查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否有过错。反对轻率离婚。一个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还会对子女和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作用。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下面将围绕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进行论述。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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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情介绍:崔某与侯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情介绍:崔某与侯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三年以上。后经近一年多的治疗,崔某的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为此,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侯某认为,崔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应当依法判决认定该婚姻为。


  评析:笔者以为,该婚姻应系有效婚姻,因为精神疾病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列举。


  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法》提及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尽管《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而且一个是民事法律,一个属行政法范畴。但是,在有关影响到结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的标准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并非患有重型精神病,也就是说,其并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崔某与侯某的婚姻系有效婚姻,但因崔某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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