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1381991932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0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一、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入;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2、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如果发生争议时,一旦被认定为赠与会因为没有实际交付而变得可撤销,只有在最后认定为是夫妻财产约定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此类约定经常发生争议,多数都被认定为是赠与。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哪些属于婚内财产的相关内容。综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二、离婚遇到的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措施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的为您整理的有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判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若果出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财产分割。在这情况下要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房屋增值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过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并进而引发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前一个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后一个问题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婚后参与还贷。


  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双方只能就共同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991932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