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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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 索要彩礼也会违反婚姻法吗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0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吗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它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行政机关来赋予这种权利。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婚姻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还表现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许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条件,而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无权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婚姻登记则不可撤回。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索要彩礼也会违反婚姻法吗

一、索要彩礼也会违反婚姻法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彩礼钱可退还的情况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它代表的意义是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同时也是对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的答谢敬礼。索要彩礼不仅违反了婚姻法,也是对这份心意的鞭挞,基于以上彩礼问题,读者如果需要彩礼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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