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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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是怎么样的 诉讼离婚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8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是怎么样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财产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质、生产物质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与重婚没有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

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过错方。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我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在赔偿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诉讼离婚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技巧

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离婚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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