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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3、不存在效力瑕疵能否解除
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书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一方主张解除的,需要对方同意,双方协商解除。若一方未获得对方同意而拒不履行的,由于该协议手法律保护,认为,对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向违约方主张违约。因此,不具备合法解除事由,或未与对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的,不能够反悔。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姻财产协议书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但是一旦达成婚姻财产协议书,不存在解除事由或小李瑕疵的,不能反悔。相信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大家对婚姻财产协议书可以反悔吗这一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婚姻关系存在其他疑问的,欢迎向咨询。
一、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协议
涉外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于 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XXXXXXXX的房产,离婚后属于甲方的共有份额归乙方所有。
2、双方在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乙方继续承担清偿。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
甲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方: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在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三、涉外婚姻的处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