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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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与非军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 什么样的婚姻是军婚,国家对军婚有哪些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军人与非军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都是崇尚婚姻自由的,所以我们有自由结婚的权利和自由离婚的权利,但是作为军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是有一定的规定,不能和普通人一样随便的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军人与非军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下面就让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军人与非军人结婚怎么登记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军人结婚的条件

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一般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必须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亲友等其他人不得违反本人的意愿,代为做主强迫他人结婚。三是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条件的勉强同意。法律规定结婚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有他人干涉,说明婚姻自主权不可侵犯。当然,第三人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议,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纳,则应由当事人决定,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必须明确的是,法定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而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同时,婚姻法在这一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一种提倡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晚婚晚育不仅对国家有利,对公民个人也是有益的。军人应当自觉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军人结婚程序:登记前准备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能以结婚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主张军婚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再以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主张军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什么样的婚姻是军婚,国家对军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什么样的婚姻是军婚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即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这次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二、国家对军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对方的婚史和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还有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从以上内容看出,军婚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所以在军婚面前的第三者千万不要拿出婚姻自由,爱情至上的言论,这些在法律面前毫无用处,只能当借口看待,挑战军人的婚姻就是挑战法律。如果您有法律需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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