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1381991932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 净身出户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生活中,也有很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进行公证,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流程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


  3、分割协议书草稿等。


  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的相关内容,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净身出户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净身出户”。以下通过相关案例为您介绍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知识。



  案件一: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是否无效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案件二:写明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某女士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其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诉之法律裁决执行。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


  另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对;净身出户;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


  案件三:自愿;净身出户;又反悔




  某先生因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无奈与前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男方净身出户,所有房产、汽车都归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某先生想复婚但女方不同意,这样的离婚协议合不合法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本案男女双方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总结: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991932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