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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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方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

  现在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婚姻生活不能给人带来幸福感的话那么很多人就会选择离婚,那么很多夫妻感情到底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当代女性毅然决然就会选择离婚,女方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女方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以上就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女方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女方起诉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提起离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

  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互相理解与扶持维系的,当两者之间存在了不可调解的隔阂就会产生分开的决定,离婚协议的达成之日即夫妻关系终止的时候。但若是夫妻双方达成和解想变更离婚协议又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

  未正式离婚前可以修改,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修改有关条款,产生新的协议。但还看具体协议的内容来确定是否生效。有些须经法律规定的途径下进行才生效。


  离婚协议一般只有离婚后才生效,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法定效力,除非双方同意,一般不能更改,双方协议更改,可以公证。不同意更改,就只有法定事由才能撤销变更,需到法院起诉。


  二、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

  · ; ; ; ;在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此条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


  三、关于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的案列

  市民张先生与宋女士2006年结婚,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第二年二人还在中山区解放路购买了一套面积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证名是张先生的。几年前,张先生辞去公职下海经商,但生意非常不顺,投到股市中的钱也连连亏损。宋女士总是抱怨张先生不该一时冲动丢掉本来稳定的工作,张先生刚开始并没有与妻子太过计较,但时间一长,张先生终于难以忍受,最终两人闹到要离婚的程度。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张先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于是答应将夫妻房子和家庭的其他财产全部都给宋女士,孩子也随宋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从这个协议上看,相当于张先生净身出户。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证拿到没过几天,张先生就后悔了,他感觉自己净身出户有些太吃亏,夫妻两人的感情又没有修复的可能,于是找到宋女士要求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要求宋女士给付房子价值的一半,否则不配合宋女士房子过户。宋女士当然表示反对,随即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将张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归宋女士所有,张先生协助过户。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离婚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的全部内容。当然,有的人反悔并不是想挽救这段婚姻,而是希望挽回损失,但是寄希望于想要挽救婚姻的人初衷是好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事实婚姻的特征和存在原因

  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新的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存在原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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