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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信息怎么填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信息怎么填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学校都要求家长参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过程,其中有些家长比较烦恼的是每天对孩子的作业的辅导,当然,这可能和参加了工作以后很长时间不学习课本知识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就没办法理解,有些家长在给孩子填写相关的信息的时候,就连最基本的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信息怎么填这都不知道!

一、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信息怎么填

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综上所述,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就行了,家庭成员就填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或者有兄弟姊妹的话也要填写上去,一般监护人的信息肯定也是写父母,或者有些是爷爷奶奶监护的,平时是谁监护就填上谁的名字。要实在不知道怎么填的话,可以看看别人的家长都是怎么填写的。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一、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合意后解除。不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继父母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经济收入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即后赡养义务。

2、继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抚养权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

4、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生父又死亡的,继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

二、继父母子女的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往往是因为婚姻原因而建立起的一种关系,当然如果继父母实际对继子女有教育、照顾、抚养的话,那其实双方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之后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相互之间也是可以继承彼此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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