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1381991932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复员费吗 动迁款如何来分配? 有户口未必能获拆迁补偿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复员费吗

龚律师:


2002年初,我经人介绍结识了还在服兵役的小林,我们谈半年恋爱后就登记结婚了。今年,我与小林结婚满6年,刚好他要复员,而我们却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分割小林的6万元复员费吗


读者 巩女士


巩女士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因此,6万元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婚姻关系存续年限6年×平均值[60000元÷]/年=7058.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你只能要求分割7058.82元复员费的一半,即3529.41元。




动迁款如何来分配? 有户口未必能获拆迁补偿

动迁款如何来分配 有户口未必能获拆迁补偿

案由:郭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12月,郭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此处;2005年6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外孙于2006年5月和上海籍人小李领取了结婚证;今年6月1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公告。郭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是否都可获得拆迁补偿    律师观点:   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像郭老先生这种公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补偿款项应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根据上海 市房地局的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现二儿子虽然于2005年6月将户口迁入此处,但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尚不足一年,且不在此实际生活居住,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小李有本市户口,结婚后只要居住在本房屋内,一般认为是同住人,但根据,“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小李因1996年在自己家庭公有房屋拆迁中已经获得补偿,所以此次无权获得分配补偿。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已经超过一年,但不实际居住,一般不属于同住人,然而根据,“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所以郭老先生作为承租人,大儿子、外孙作为同住人可以分配拆迁补偿,大女儿也可以视为同住人参与分配,二儿子和小李不能参与分配。

http://.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991932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