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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居住权能否消失?婚后独自还贷房产却要平分? 离婚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后,房屋居住权能否消失?

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但从法理上讲,居住权为使用权一类,可以适用“用益物权” 的相关规定。



  肖女士和老梁属于再婚家庭,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肖女士嫁到老梁家后与其一起住在单位公房。2006年,老梁单位进行房改,夫妻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座房改房,并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老梁名下。同年9月,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权归梁某所有,但肖女士具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2010年,肖女士和老梁离婚,但在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梁某要求肖女士迁出该房。肖女士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主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归属分为:法定归属和约定归属两种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归属。他们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他们约定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同时约定肖女士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即可视为梁某在自己的物权权利上设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梁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权。肖女士依此约定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李卉律师团队提醒: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但从法理上讲,居住权为使用权一类,可以适用;用益物权; 的相关规定。即产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至于本案涉及的居住权问题,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所赋予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过,为防止在离婚后发生纠纷,李卉律师团队还是提醒各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尽量做到彻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也要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及需承担的。







婚后独自还贷房产却要平分? 离婚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妻离婚后,房子该怎么分余姚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又因房子问题闹上了法庭。


  童某和褚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于2010年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离婚后对半分割,且该房屋的所有债务由男方褚某负责。


  离婚后,童某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褚某追讨,但被褚某拒绝。2014年,童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但褚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为该套价值155万元的房屋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均由褚某在离婚后支付。因此,童某只能请求对该75万元首付进行分割,否则就须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将房屋归褚某所有,褚某支付童某房屋的一半价款77.5万元。


  评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褚某和童某离婚协议的约定,其财产分割对象应是整套涉案房屋,而非75万元的首付款。且双方还约定,对于房屋的所有债务均有褚某负责。因此,褚某提出的若童某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就应分担房屋的按揭贷款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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