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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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 结婚登记有哪些相关的事项需要注意

添加时间:2022年8月6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赵炳贤,金华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

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早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结婚登记有哪些相关的事项需要注意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登记有哪些相关的事项需要注意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集宁区;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

5、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本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三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结婚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知晓对方婚前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为了您自己、家人和后代的健康,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政府买单,以进一步保障您的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方式办理结婚登记,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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