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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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结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 离婚后再婚登记要带什么证件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

现在我们经常听说再婚的情况,要是有过婚姻的人在离婚之后,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我们往往称之为再婚。男女再婚的也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同时办理再婚手续,在办理再婚的时候需要离婚证吗



  离婚后再结婚登记需要离婚证。


  再婚登记手续是什么


  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离婚后再婚登记要带什么证件

那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如何申请办理,办理再婚登记有什么法律上特别规定  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对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



  那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如何申请办理,办理再婚登记有什么法律上特别规定


  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对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如何申请办理再婚登记


  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即可。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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