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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系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所用,借后确系为操作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系操作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当然,这在其夫妻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
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但是婚也不是随便就可以结的,虽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但是我国法律法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在自己与原配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终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以下年龄结婚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例:患有麻风病且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都是不可以结婚的。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而且近亲结婚会导致家族遗传病的发生。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一般丧失性行为的人是不可以结婚的。严重影响夫妻婚后性生活的质量。如果向对方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离婚的。
除了以上的不能结婚的情况,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在法律上也是有一些限制的,符合一下情况的人员不能和外国人结婚:
1、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这些人员应该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不应该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2、因一些事情导致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应自觉遵守婚姻法和一系列相关的其他法律,营造幸福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