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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02年5月,于某与王某结婚,婚房用的是王某原有的住房。王某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年1月,因感情不和,于某与王某办理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于某将当年母亲帮王某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6年1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于某所有;住房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王某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王某负担。
今年3月,王某认为于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于某主张对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离婚后,父母可单方申请给孩子改名
前不久,朱女士与丈夫离了婚,孩子归朱女士抚养。朱女士深知以前吵吵嚷嚷的家庭环境很严重地伤害了孩子,所以希望离婚后,能帮助孩子过一种全新的生活。她给孩子转了学,并通过派出所给孩子改了名,即把原来的“李×”改成了现在的“朱×”。 此事被孩子的父亲李先生知道后,他坚决反对,称“自己虽然与孩子妈妈离了婚,但仍然是孩子爸爸,孩子还是应该随父亲姓”。李先生先是向派出所提出了要求恢复孩子姓名的申请,派出所没批。他又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朱女士十分焦虑,很担心万一法院判决她输了,孩子的姓名又要改回去,折腾来折腾去,更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 不久,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维持派出所根据李琦之母的申请,变更李×姓名的行政许可行为。法院这么判决,理由是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同时,第18条第1款又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拿着法院判决,朱女士长长地松了口气,孩子的名字不用再改回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