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1381991932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未婚同居生子闹纠纷 同居不能类推适用离婚过错赔偿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婚同居生子闹纠纷

婚姻家庭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婚姻家庭案件率降低的必由之路。法官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析理明法,以宣法明理的方式调解促案结事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不失是一个好途径。



  2015年10月15日早,户垣法庭法官们正忙碌的接待当事人,这时,只见一对90后男女带着一个1岁多的小孩,满脸洋溢着喜悦和幸福的神情,手里拿着一大包糖果和花生瓜子,见人就发,还不停的边说谢谢法官边递烟,法官们还没搞清咋回事时,只见他们郑重的拉着孩子一起走到正在办公的法官们跟前,一起鞠了个躬说:;谢谢你们法官,要不是你们苦口婆心的给我俩讲道理,我们现在还糊糊涂涂的过日子,就不会有好日子,我们两今天去登记补办了结婚证,是专门来法庭给你们送喜糖的,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在场的其他当事人好奇的看着,有人甚至怀疑是不是到法庭办事还要这样送糖递烟,就悄悄的问他们,他们有点激动的说:;不是的,他们都是好法官,是他们救了我们的家,我们今天只是来告诉他们,我们的矛盾化解了,就为给他们鞠个躬,表示感谢;


  原来这对男女一个叫刘某,一个叫伍某,均为杨地镇人,同是90后,刘某住金盆村,伍某住山槐村,两村是邻村,从小就认识。2013年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14年10月生一女孩刘彤。可能是两人都年轻,对婚姻家庭没有意识,特别是有孩子后,两人依旧没有管养孩子的意识,只想玩乐自在,相互之间开始闹矛盾,最终导致孩子没人管的地步。后伍某把刘某诉到法庭,要求刘某抚养孩子。


  案子受理后,通过跟双方当事人谈话,才了解到,刘某和伍某,均是90后人,他们和现今有些90后一样,比较有个性,自主意识强,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他们竟然觉得婚姻办证不办证无所谓,反正能过就在一块,不能相处就散,对孩子和家庭,没有一定道德。这种随意的毫无道德法律的家庭观,导致他们对孩子都不想担责。办案法官针对这些情况,给他们讲解了相关生动的案例,并从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层面做出详细的诠释,经过一天的说教,刘某和伍某明白了婚姻家庭应有的义务,对婚姻家庭观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并表示以后要互敬互爱,相濡以沫,过好日在,高高兴兴的去补办了结婚证,才出现上面一幕。案件以原告伍某撤诉而告终。


  法官寄语:婚姻家庭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婚姻家庭案件率降低的必由之路。法官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析理明法,以宣法明理的方式调解促案结事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不失是一个好途径。







同居不能类推适用离婚过错赔偿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原告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又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或姘居,更谈不上对配偶忠实义务的违反。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认识后曾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并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子。长期以来,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双方精神极为痛苦,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不久又恢复同居关系,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判令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时隐瞒了其已结婚的事实,而在同居生活后,原告经常嫖娼,目前他因又另找了一个女人,才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但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700元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另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6年10月,胡明德与周素梅经人介绍在四川省康定县认识并在未分别离婚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周素梅怀孕后二人分别与其原配偶离婚。 1997年10月8日,周素梅生育一子胡兵。1998年5月,胡明德与周素梅一起到成都务工。2001年3月,胡明德又与一康姓女子同居并为此与周素梅发生纠纷。另查明小孩胡兵一直生活在四川省泸定县,基本上由周素梅及其亲属在照顾。法院认为,胡明德与周素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属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现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本院予以批准。因非婚生子胡兵一人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胡兵由周素梅抚养为宜,胡明德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各自的负担能力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周素梅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因胡明德无此支付能力且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二人相距遥远,故本院判令胡明德一年支付一次。由于胡明德在与周素梅共同生活期间违反配偶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与康姓女子同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周素梅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胡明德给予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胡明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周素梅2万元。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出发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解决。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原告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又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或姘居,更谈不上对配偶忠实义务的违反。本案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若在同居期间,一方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害人可以基于一般侵权制度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但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不应在解除同居关系之诉中解决。而法院却认为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违反配偶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从而判决原告给予被告损害赔偿。下面,笔者将着重分析离婚过错赔偿的要件、主体、方式以及过错赔偿的请求时间。


  一、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明确离婚过错赔偿的性质,是违约还是侵权。1791年法国宪法中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婚姻规定为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从此,婚姻真正成为人作之合,婚姻契约的观念证实登上历史舞台。但是,婚姻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合意,它从产生之日起,便承载了种族延续、经济互助、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等社会功能,使它更多地成为一种伦理实体,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不仅仅违反了配偶另一方对配偶利益的合理期待,损害了其合法权利,更损害了婚姻的社会功能,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将离婚过错赔偿确定为侵权更为合理、科学。


  离婚过错赔偿既然是一种侵权,就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要件;,同时,离婚过错赔偿作为婚姻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也须具备特殊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违背婚姻义务的要求,实施了使配偶一方的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引起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第46条将违法行为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损害事实。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使无过错方人身、财产、精神利益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但最主要的是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指过错配偶的重婚、虐待、遗弃、通奸、姘居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判断财产利益的损失上,要坚持因果关系的证明,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而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害时,只须确认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或有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就可以认定此种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配偶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明知合法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受侵犯,却实施该行为。实际上,这里的过错是推定过错,配偶一方实施重婚、通奸、姘居等婚外性行为,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一方本身,就具有违法的故意。


  5、违法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严格来讲,是离因赔偿。即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配偶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离婚是离婚过错赔偿的前提条件,无离婚,就无离婚损害赔偿。有人认为,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就要以离婚为代价,似乎太不公平。笔者认为,这是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误解,受害人若不愿意离婚,完全可以在配偶因违法行为侵害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991932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