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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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脱离关系合法吗 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4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父母和子女脱离关系合法吗

父母和子女脱离关系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在电影、电视和一些文学作品里,我们经常能看到如“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内容,生活中这种说法也很常见,但实际上很多人对此有误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当然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都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都应该尽自己应有的义务。

父母是我们的港湾,在我们最需要的时候只有父母会无条件地帮助我们。我们都应该珍惜父母,珍惜与他们相处的时光。

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考法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2012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不统一,刑法上的近亲属概念的范围比民法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窄的多。与刑事法相比,民事法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范围也未限定于同胞兄弟姐妹。

其实,近亲属不论在刑事法还是在民事法上,都有很重要的法定权利。在刑事法上,近亲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他们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强制措施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获知判决结果的权利;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时,担任辩护人的权利。二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是否同意为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起诉的权利;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有权向法院起诉。在民事法上,当事人的近亲属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譬如,《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显然,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统统排除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外是不妥的。从亲等关系上看,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同为二等亲,而前者为直系血亲,后者为旁系血亲,因此,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亲属之外,没有一点道理。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为自然血亲,与同胞兄弟姐妹并无不同,而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理由将他们区分开来,刑事法上的歧视性规定是不合理的,有违亲情人伦。

另外,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使青少年人群的亲属群体越来越小,如今20岁以下的孩子,有“同胞”兄弟姐妹的已经很少了,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的也是少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的范围不宜规定的过窄。加上流动人口的增加,人们身边的近亲属越来越少了,如果当事人卷入刑事诉讼而身边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亲人却无法享有近亲属的权利,说明立法已经远离了现实,需要修正。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应当扩大,将第82条第6款修改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文中区分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为大家详细介绍了近亲属的范围。诉讼的类型不同,那么对应的近亲属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而这点也是需要我们重点注意的地方。另外,在婚姻关系中禁止近亲属结婚,而这里的近亲属就包括了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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