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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初审焦点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3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反家暴法草案初审焦点

  8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恐吓、性暴力等;软暴力;形式是否纳入家暴范围成为热议焦点。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时都建议,将;软暴力;纳入家暴范围。


  反家暴法草案初审情况


  初审的反家暴法草案,还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首次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草案,遭受家暴可申请最长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保护令最高可拘留15天。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应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同时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


  焦点一:


  到底哪些算家暴


  反家暴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认为家暴范围应该扩展至精神暴力等。


  对此,陈蔚文委员表示,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反家暴草案规定的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等。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改成‘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方式’,这样可以有空间让法官视情裁定,或法院做司法解释;。


  焦点二:


  同居暴力犯罪的定性


  反家暴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界定范围为;家庭成员;。如何界定家庭成员范围,也成为分组审议中的焦点。同居、伴侣算不算家庭成员范围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这一范围应该予以明确。


  焦点三:


  未成年人遭遇家暴


  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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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应该具备哪些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在新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经有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的内容。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


  新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倒置。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4、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


  首先,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面对丈夫的淫威,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其次,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再次,加大宣传力度。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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