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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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男女双方结婚后,应该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一旦一方有家暴等暴力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双方的感情,严重的话将会因家暴离婚。并且,因家暴离婚时将产生财产分割问题,而有些人以为一方家暴具有过错,离婚时受害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甚至可以主张对方净身出户。


  实践中,因家暴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因此,离婚双方有约定的将按约定分割财产,未做相应约定的可以在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并且,起诉离婚时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1、男女双方平等分割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比如不得将父母财产拿来分割;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另外,因家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将按照以下的标准进行计算:


  1、一方的过错程度,具体以实施家暴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确定;


  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按其基本的收入进行判断;


  4、受害方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比如一般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将直接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相应预期。


  所以,因为家暴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即使对方具有重大过错,一般很难主张净身出户。并且,受害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也不意味着被多分了财产,而是作为家暴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当然,离婚时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额,去法院起诉时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核心内容: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我国传统的封建观念、无配套法律预防制止家暴、施暴者的心理压力得不到缓解、婚姻关系的不和谐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根据我国和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


  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


  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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