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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胤杰,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胤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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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的特征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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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4、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1、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2、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
上文就是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行干涉婚姻自由属于侵犯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些美好的曾经,永远回不去了……”经历了一段感情之殇,周女士经常如此感叹道。她原本有一个天真可爱的妹妹,从小她总是愿意让着她;她原本有一段刻骨铭心的爱情,男友才华横溢,浪漫幽默,他们即将谈婚论嫁;她原本有一个快乐的家,父母和睦,姐妹同心,但这一切美好,都因为妹妹插足她的爱情而被打破。
回想自己上一段恋爱经历,一切仿佛还在眼前,周女士反复说,男友很优秀,才华横溢,浪漫幽默,不仅多才也多金,他们是郎才女貌,天生一对,羡煞旁人……
周女士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她有一个妹妹,姐妹俩天生丽质,长得身材高挑,皮肤白皙,相貌清秀端庄。读高中时,邻里就常说她们是“大乔小乔”再世,还夸赞她们是父母的“招商银行”,将来肯定能招到金龟婿。周女士说,邻里的夸赞让渴望有个儿子的父母心里平衡了许多,父母把妹妹当成心目中的儿子来宠爱。周女士只比妹妹大4岁,这些都是她长大后听母亲提起的。
虽然周女士和妹妹都长得清秀可人,但两人的性格却大不同,周女士比较喜欢安静,性格比较温和;妹妹则比较调皮倔强,性子有点急有点野。周女士从小就让着妹妹,什么好吃的、好穿的、好玩的,只要妹妹想要,她都给;即使有时她有些舍不得,但最终父母也会劝她让给妹妹,她觉得自己是姐姐,照顾妹妹,不让父母担心,是应该的。
到了可以谈婚论嫁的年纪,父母对姐妹俩的恋爱对象要求很高,这也导致周女士迟迟找不到对象。直到28岁时,她遇到优秀的章先生,开始了第一段恋情。章先生是留学海归,回国后在企业当企划,很受领导器重,他的出色才华也让同事佩服。章先生家世也很好,父母都是企业高管。周女士的父母对章先生很满意。过了父母这一关之后,周女士经常带男友回家吃饭,父母都会为准女婿做他爱吃的饭菜,妹妹也帮着张罗各种细节。
一直都没有找到心仪对象的妹妹对“准姐夫”更是崇拜,经常缠着他讲留学经历。饭后的休闲时光,章先生经常被妹妹一个人“霸占”。看着一家人对男朋友都认可,周女士心里洋溢着满满的幸福。
姐,我喜欢他,你让他做我男朋友吧。”周女士说,当妹妹跟她说这话时,她还以为是妹妹调皮闹着玩的,没想到妹妹是认真的。
接下来,妹妹暗地里开始跟她较真。比如章先生到家里吃饭,她要抢着坐在他身边,还撒娇叫他给她盛饭夹菜;饭后就一个人长时间“霸占”他,要他陪说话陪看电视娱乐节目。如果此前妹妹没有挑破,周女士觉得这些都是妹妹天生可爱,喜欢玩闹而已,但现在妹妹明显是在挑衅。周女士警告妹妹不要乱来,但妹妹不以为然。此后,章先生每次到家里,都习惯被妹妹“霸占”,周女士当面对他表现出不悦,但他没把她的不愉快当回事,毕竟他还不知道妹妹“霸占”他的居心。周女士说,当时她心里明明觉得妹妹是在跟她抢男友,但她怎么也说不出口,说出来谁会信呢。
尽管周女士觉得妹妹跟自己抢男友有些滑稽可笑,但可笑的事还是真的发生了。妹妹终于当着父母和她的面说,她要跟章先生交往,要姐姐“让位”。父母先是臭骂妹妹不懂事胡闹,但妹妹坚持说她爱上章先生了,而且“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