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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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 现在婚姻自由父母能干涉吗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

  : 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的封建时期,婚姻自由都被一种家长权所控制,作为结婚双方的当事人对于在是否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选择上,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随着现代对于婚姻自由权利的探讨,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探讨也开始浮出水面。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特点所决定,我国的婚姻自由受到更大的限制,在婚姻自主权的产生和发展上,都已经落后与西方国家,因此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探讨和研究都极其地紧迫。


  婚姻自主权 自由权 人身权 人格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统治里,宗法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由而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观念,基本上概括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体制的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做法覆盖了整个结婚离婚的行使理念。例如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类似的在西方国家也有相似的做法,例如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印度规定了不同的结婚方式,依哪一种方式结婚都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在这样的法律态度之下,无论是在离婚还是结婚的权利行使上,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都很少有自主权,这样的时代基本可以被看作是缺乏自主权的时代。这个阶段如果被称之为主婚权时代,那么就出现了于之相对应的婚姻自主权时代。那么,到底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呢,研究这样的一个问题,又将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这就是本文所力求解决的问题。


  所谓的婚姻自主权就是相对于主婚权时代而言,既然它是一种自主权,那么就代表享有这种权利的公民,能够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这一权利,由此,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由此可知,这是一项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作为主体而得以行使的一种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不受限制和干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和性质依旧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接下来本文就针对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展开探讨。


  婚姻法全文


  一,自由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1]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们来给自由做一个定义:自由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其次,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2]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么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婚姻自主权实际上是属于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有很好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点,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由此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


  由此也可以得知,婚姻自主权也不等同于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客观上来说,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要大于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在这个范围上来说,婚姻自主权是被包涵于婚姻自由权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将婚姻自主权独立于婚姻自由权来研究,才能够更突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


  二、身份权说


  主张身份权说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3] 所谓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4]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必须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 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例如相对于身份权里的亲权,必须有父母与子女这一身份的存在为前提,而相对于配偶权,必须要有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两者之间有着先后的前提与结果之关联。很明显婚姻自主权的存在并不需要主体具有相关的身份的存在,婚姻自主权的存在不需要这一特定的前提为条件,它是直接被规定于法律的一种原生的权利。




现在婚姻自由父母能干涉吗

  以前的人结婚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婚姻的权利。现在社会很多父母都很看重对方的家境,也因此破环了很多;真爱;。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现在婚姻自由父母能干涉吗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现在婚姻自由父母能干涉吗


  根据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现在婚姻自由父母不能干涉。


  三、婚姻自由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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