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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99%房产归女方?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时99%房产归女方?

  一男子婚前买房,在婚后在房产上加名,并约定份额为女方99%,男方1%,在后来离婚时分割该房产就发生争议了,法院判决99%归女方所有。为什么离婚时房产是如何分割的立即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约定了房子男女双方的份额,离婚时法院被判99%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是如何分割的为您整理了婚前买房、婚内赠与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等情况的内容。


  一、婚前买房


  婚前一方出资


  1、对于婚前一人出资,且在婚前获得房屋产权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离婚时算作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资方名下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分,剩余未还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房屋落在了对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登记方个人的财产。


  4、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的,根据具体的案情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借款或者赠与。




  二、婚内赠与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1、赠与时未约定房产份额


  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


  2、赠与时约定了房产份额


  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落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要分割房产,需要对房产的性质进行定性。该房产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双方约定一方有99%的房产所有权,另一方只有1%的,在离婚时,一方就能主张其对房屋有99%的所有权。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会有各种纠纷,当夫妻面临离婚时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怎样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①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亦包括消极财产。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设计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内容有两项:一是;离婚时按协议处理;,二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前者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后者设计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即采取这一基本精神。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继承人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受此物权效力约束,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变更或撤销。


  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如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发生对外效力,则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不发生对外效力,则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民事,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记者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有;对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这种规定在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借鉴外国经验,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者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二、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


  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才生效。


  只要夫妻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在日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


  误区二: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有再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房屋产权属归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丈夫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丈夫通过和妻子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对继承权不表示放弃,则前述;继承权放弃;的约定,对妻子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财富的综合规划至关重要。


  误区三:夫妻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如二人离婚,不受夫妻财产协议约束。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有个一案例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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