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1381991932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20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形,有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你需要了解的内容,哪些情形下或导致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无效婚姻的情形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情形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

上文中为您整理了全部的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希望你在阅读本文后,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断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在认识了婚姻效力瑕疵以后,你还需要了解遇到这些情形怎么处理的问题,如果你不知道怎么救济,可以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20

婚姻法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中对结婚、离婚、抚养权、夫妻财产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婚姻法做了一些改动,很多人都对新的变化非常感兴趣,特别是2018年我国就夫妻债务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补充:

生活中,对于一方虚构的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其实法律都是不会提供保护的。债权人就这些债务进行主张的时候,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而在夫妻债务中,其实具体分为了两部分,包括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仅仅是其中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部分。而此时不管是夫妻协商约定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还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的,这样其实都只是在离婚夫妻内部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这样的约定或者判决,对外其实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此时夫妻离婚之后就共同债务而言,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而承担了超过自己本身所要承担的债务份额,则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今年的婚姻法 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修正已经正式实施,新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更加明确,对过去判别不清楚、不准确、结果有误的案件也可以重新进行判定,这对于有这方面疑问的夫妻是一个利好消息。

联系电话:13819919323

全国服务热线

1381991932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