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9919323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女方带着4岁的女儿再婚 男方主动提出供“女儿”读大学 后二人闹离婚---
苏女士在丈夫病逝后,带着4岁的女儿与王某再婚。 王某为表示与苏女士女儿的亲近,主动提出每月从两人的工资中拿出500元,以零存整取的方式存在苏女士女儿的名下,以备她将来读大学用。几年来他俩只存不取,这笔钱已积累了4万元。
现在因感情不和,王某要和苏女士分手,提出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认为这笔钱本是他和苏女士的工资,不过是用了苏女士女儿的名字存起来而已,理应分割。
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这笔钱是否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赵卫东律师认为,确定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首先要确定这4万元的性质。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是夫妻的赠与行为,王某就不能对这笔财产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从所述的情况看,夫妻口头约定将二人的共同财产以零存整取的方式每月赠与女儿人民币500元,并实际进行了履行,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成立。但现在王某主张该存款是双方的工资,只是以女儿的名义存的,否认赠与行为的事实。这就需要苏女士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存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否则,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就有权要求将该笔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原则外,还要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此外,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应根据其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他方予以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夫妻犯罪所得或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劳改人员离婚的,属婚前个人所有之物,仍归属本人,共同财产分割也要合情合理,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