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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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结婚"生子时婚约财产应清算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未经登记"结婚"生子时婚约财产应清算


未经登记"结婚"生子 "离婚"时婚约财产应清算

现年26岁的郑某系临沭县某村村民。郑某诉称,其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并按农村风俗“订亲”,郑某送给姜某彩礼及衣物等共计折款1.6万余元,2006年11月二人未经政府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于2007年7月生一男孩。不料两人“结婚”一年后便因感情不和吵闹不休,最终均感难以为继,经协商自愿分手。但在对儿子的抚养权和婚约财产的处理上二人产生争议,郑某要求抚养儿子并由姜某返还其彩礼;姜某以双方已婚为由拒绝返还婚约财产,且要求抚养儿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某遂于今年3月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儿子、判令姜某返还婚约财产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孩子未满周岁,正处于哺乳期内,作为孩子父亲的郑某无法正常抚养孩子,依据法律和事实,孩子应由其母亲姜某抚养,并由郑某支付抚养费。作为孩子母亲的被告郑某,虽与原告“结婚”生子,但原、被告的婚姻未经政府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双方的婚约财产仍应相互清算、返还。考虑到被告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数额与原告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数额基本一致。


主审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自愿达成协议:姜某获得儿子的抚养权,郑某用被告姜某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1.6万元折抵儿子的抚养费。使这起婚约财产、抚养纠纷案件得到了成功调解。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根据第17条规定:根据及其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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