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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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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享有离婚再婚权利,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老人享有离婚再婚权利,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老人有离婚再婚的权利吗老人若离婚再婚遭到家庭成员反对该怎么办甘肃省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对老人离婚再婚权利作出了规定。

老人享有离婚再婚权利,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离婚再婚后家庭生活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因老人再婚而强行分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说明,《条例》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应当对老年人在精神上给予关心,满足老年人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利用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一、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合意后解除。不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继父母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经济收入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即后赡养义务。

2、继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抚养权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

4、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生父又死亡的,继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

二、继父母子女的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往往是因为婚姻原因而建立起的一种关系,当然如果继父母实际对继子女有教育、照顾、抚养的话,那其实双方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之后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相互之间也是可以继承彼此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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