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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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买卖婚姻行为?婚姻自由权性质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权意义是什么呢?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2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处理买卖婚姻行为?

  买卖婚姻是法律严禁的。那么什么是买卖婚姻呢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对买卖婚姻的司法处理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怎么处理买卖婚姻行为请看下文。

  1、什么是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2、买卖婚姻的特点

  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综上所述,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自由权性质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权意义是什么呢?

  结婚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那么婚姻自由权性质是怎样的呢婚姻自由权又有什么意义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介绍。

  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

  一、婚姻自由权性质

  自由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其次,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

  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么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婚姻自主权实际上是属于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有很好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点,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

  由此也可以得知,婚姻自主权也不等同于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客观上来说,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要大于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在这个范围上来说,婚姻自主权是被包涵于婚姻自由权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将婚姻自主权独立于婚姻自由权来研究,才能够更突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

  、身份权说

  主张身份权说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所谓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必须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 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例如相对于身份权里的亲权,必须有父母与子女这一身份的存在为前提,而相对于配偶权,必须要有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两者之间有着先后的前提与结果之关联。很明显婚姻自主权的存在并不需要主体具有相关的身份的存在,婚姻自主权的存在不需要这一特定的前提为条件,它是直接被规定于法律的一种原生的权利。

  另外,身份权在内容上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它本身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这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很明显,婚姻自主权即是权利主体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行使与放弃,都不会导致第二性义务的承担。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将婚姻自主权归入身份权一说,混淆了婚姻自主权的价值,这样的说法不利于婚姻自主权主体的权利行使。

  、人格权说

  主张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因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权具有如下特性: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的产生是基于主体本身的权利,是一种原始权利没错,之后它又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将之置于法律的明确保护之下。

  另外,婚姻自主权,表现着人格的利益,即婚姻自主权是能够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其本人自主选择是否结婚或者离婚,与谁结婚或者离婚的问题。这是主体的权利,由其自由决定,不存在被动的因素。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在于当事人选择自由,与主体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因此其满足了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轻松得出结论,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还可以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一般来说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二、婚姻自由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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