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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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贷款房子怎样分割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转移隐藏的银行存款财产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6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贷款房子怎样分割

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的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

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既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剩余按揭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应当予以补偿。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增值应当按照各自偿还按揭债务的数额比例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房屋产权尚未产生,所以双方都无法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拒绝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虽然不能就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但是货币形态的首付款、婚前单独偿还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是可以区分和分割的。办理按揭手续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按揭贷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婚前办理按揭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比较妥当。根据这个裁判思路,那么剩余的按揭债务就是为婚前办理按揭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应当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的份额补偿给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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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转移隐藏的银行存款财产

现在夫妻离婚,很多都会提起悄悄做准备,偷偷的转移银行存款等资产,如何在离婚案件汇总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 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转移隐藏的银行存款财产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另一方的银行存款呢总体上来讲,很难。但大致可以分为几步走:

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趁对方不防备时,发现对方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并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时应注意调查对方帐户内的余额及存取款明细,以便发现对方是否转移资金,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法院调查搜集;当然,在你掌握对方银行账户和开户行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银行流水账信息,进而分析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律师会帮助你如何破解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招数。

为什么要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决定诉讼是否成功。法官不会根据男方或者女方在法庭上说的空口白话来判决,法官作出判决必须依赖证据,没有证据什么都等于白谈。很多当事人在生活中特别能说,特别能聊,但是在法院法庭上,时不时会被法官打断你说的话,这个很正常,法院需要的围绕本案有用的事实来说话,废话太多,回答问题不直接,都可能导致法官打断你的话。

所以,如果一方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折,资金账户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证据规则,就必须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首先存折这笔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存在这个比财产,法院当然不会分割了,所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证据在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

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证据存在什么困难;

现实民事案件中调取他人银行存款证据其实是存在困难的,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银行根据银行法规定一般只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法官提供账户信息和流水信息,当然,也有其他非法途径可以调查,作为律师,本人反对通过非法的途径调查对方的存款。但是根据非法途径获得证据线索,然后通过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所取证据同样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律师提醒,如果你没有对方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如果你方不能取得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那么调查成功的希望将更加渺茫。法院不会采纳你的分割要求,因为你无法证明是否真实存在这笔财产,所以导致你不能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一切要看证据,特别是对已转移的银行存款来说,更加是以银行流水账为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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