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赵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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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能让对方赔偿吗?未婚同居生子闹纠纷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金华婚姻纠纷律师   http://www.njswlhlsw.com/

 宋,金华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同居后分手,能让对方赔偿吗?

同居后分手,能否让男方赔偿损失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请看为您介绍。



  网友咨询:


  我和同居了1年半的男朋友分手了,原因是他爱上了别的女孩子不要我了,所以我比较不甘心,我对他提出了要求一笔费用,因为我们在一起的这段时间我曾经为他去医院做过2次人流手术,对我的身体和心灵都有损伤。 我们搬去和我姨爹合租,他从未付过一分钱房租。我觉得这是他应该承担的费用,他也一直说要出这个钱,但是到了分手他就不认帐了;有几次他都拿我工资存折去取钱用,当时也说好了是借给他的;有次他叫我去和朋友借钱,说好了他还,并且愿意写借条,钱还了一部分,但是到今天还有一个尾数没有还上,我觉得这个费用应该他承当。我想问,我说提出来的费用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象我这种情形的女孩子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山西太原王俊律师回复:


  每个人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至于你自己未婚同居所造的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主要。你的问题中提到要求赔偿的四条理由中,有合理的部分,由于人流给你造成的身体损害如果现在要继续治疗,他因当承担部份医药费,否则你的请求法律不会支持;他从你工资存折上取走的钱,你可以要求归还,你从朋友处借来的钱有证据证明交给他了,可以要求他还,其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同居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婚同居生子闹纠纷

婚姻家庭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婚姻家庭案件率降低的必由之路。法官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析理明法,以宣法明理的方式调解促案结事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不失是一个好途径。



  2015年10月15日早,户垣法庭法官们正忙碌的接待当事人,这时,只见一对90后男女带着一个1岁多的小孩,满脸洋溢着喜悦和幸福的神情,手里拿着一大包糖果和花生瓜子,见人就发,还不停的边说谢谢法官边递烟,法官们还没搞清咋回事时,只见他们郑重的拉着孩子一起走到正在办公的法官们跟前,一起鞠了个躬说:;谢谢你们法官,要不是你们苦口婆心的给我俩讲道理,我们现在还糊糊涂涂的过日子,就不会有好日子,我们两今天去登记补办了结婚证,是专门来法庭给你们送喜糖的,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在场的其他当事人好奇的看着,有人甚至怀疑是不是到法庭办事还要这样送糖递烟,就悄悄的问他们,他们有点激动的说:;不是的,他们都是好法官,是他们救了我们的家,我们今天只是来告诉他们,我们的矛盾化解了,就为给他们鞠个躬,表示感谢;


  原来这对男女一个叫刘某,一个叫伍某,均为杨地镇人,同是90后,刘某住金盆村,伍某住山槐村,两村是邻村,从小就认识。2013年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14年10月生一女孩刘彤。可能是两人都年轻,对婚姻家庭没有意识,特别是有孩子后,两人依旧没有管养孩子的意识,只想玩乐自在,相互之间开始闹矛盾,最终导致孩子没人管的地步。后伍某把刘某诉到法庭,要求刘某抚养孩子。


  案子受理后,通过跟双方当事人谈话,才了解到,刘某和伍某,均是90后人,他们和现今有些90后一样,比较有个性,自主意识强,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他们竟然觉得婚姻办证不办证无所谓,反正能过就在一块,不能相处就散,对孩子和家庭,没有一定道德。这种随意的毫无道德法律的家庭观,导致他们对孩子都不想担责。办案法官针对这些情况,给他们讲解了相关生动的案例,并从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层面做出详细的诠释,经过一天的说教,刘某和伍某明白了婚姻家庭应有的义务,对婚姻家庭观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并表示以后要互敬互爱,相濡以沫,过好日在,高高兴兴的去补办了结婚证,才出现上面一幕。案件以原告伍某撤诉而告终。


  法官寄语:婚姻家庭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婚姻家庭案件率降低的必由之路。法官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析理明法,以宣法明理的方式调解促案结事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不失是一个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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